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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尖刑初字第191号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12-8)



    (2014)尖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在新兰路东方物流门口,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出租客车(车牌号为晋A×××××)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A×××××)发生碰撞,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值为152mg/100ml。后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2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并提供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出租客车(车牌号为晋A×××××)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A×××××)在新兰路东方物流门口发生碰撞,交通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值为152mg/100ml。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24.5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23时30分许,接支队122指挥中心报警称有人举报新兰路东方物流门口有人醉酒驾车,车号晋A×××××。后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徐某驾晋A×××××号车辆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回交警队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2、被告人徐某的讯问笔录、陈述材料和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8月13日22时30分左右,其酒后驾驶晋A×××××号出租车行驶至新兰路东方物流门口时与晋A×××××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警察到场,现场经呼气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交警队进行血样提取的事实。
    3、王某的询问笔录、事故经过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3日下午22点30分许,其驾驶晋A×××××号灰色尼桑牌小型轿车沿新兰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沿迎新北三巷由西向南右转弯时晋A×××××号出租客车相撞,之后其报警的事实以及辨认被告人的事实。
    4、抽血照片及山西晋安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4)血检字第128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4.55mg/100ml。
    5、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出示的被告人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晋A×××××号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所驾驶的车辆合法的事实。
    6、被告人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其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以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7、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笔录证实,证实被告人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息 争
    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
    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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