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店刑初字第00584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11-11)
(2014)小店刑初字第0058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其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后无钱还款,遂于2014年8月22日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害人范某,以支付300元好处费为由诱骗被害人范某为其代还信用卡透支款16000元,并承诺还款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取出16000元归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王某又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称其是专门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的公司,招聘兼职人员与客户见面进行交易,诱骗他人代替其与被害人范某见面。求职者高某在网络上看到该招聘信息后遂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
2014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其诱骗的兼职人员高某,并安排高某与被害人范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美特好超市附近见面。见面后,被害人范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16000元进行还款,被告人王某得知已还款16000元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失去联系。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范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账单、涉案信用卡照片、被告人发布的虚假网络广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其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后无钱还款,遂于2014年8月22日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害人范某,以支付300元好处费为由诱骗被害人范某为其代还信用卡透支款16000元,并承诺还款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取出16000元归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王某又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称其是专门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的公司,招聘兼职人员与客户见面进行交易,诱骗他人代替其与被害人范某见面。求职者高某在网络上看到该招聘信息后遂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
2014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其诱骗的兼职人员高某,并安排高某与被害人范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美特好超市附近见面。见面后,被害人范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16000元进行还款,被告人王某得知已还款16000元后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失去联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范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范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范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了其被骗的时间、地点及事情经过。
2、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
3、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以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并安排其与被害人范某见面,并让被害人范某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和高某可以互相辨认出对方。
5、银行流水账单证实被害人范某向被告人王某信用卡还款16000元的事实。
6、涉案信用卡照片证实了涉案信用卡的外观特征。
7、被告人发布的虚假网络广告照片证实了广告内容。
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6000元的事实。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
10、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水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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