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1077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7-22)
(2014)小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胡某。
被告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变爱
人民陪审员 张高义
人民陪审员 张银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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