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624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9-17)
(2014)小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康某甲。
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乙。
被告康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康某乙与被告康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甲、康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康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马变爱
人民陪审员 张高义
人民陪审员 张银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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