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01704号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11-7)
(2014)万民初字第01704号
原告廉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蕊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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