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1970号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11-18)
(2014)杏民初字第01970号
原告郭某甲,女,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郭某乙,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晋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被告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1993年自由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2013年11月20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性格不合,在家中被告不给我做主,因为被告老家的院子分配不均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从2013年9月7日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2月18日因夫妻感情破裂曾起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太原市杏花岭区X乡X村X苑X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价值3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乙辩称,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我也不错。就是2013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点小矛盾,不至于离婚,双方没有分居,原告出去住是因为孩子上学租的房子,双方没有分居,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自由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2013年11月20日补办登记结婚,1997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子郭某丙,2001年5月4日共同生育一女郭某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心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晋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