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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杏民初字第1577号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12-3)



    (2014)杏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吴美兰,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雁群,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吴美兰、刘雁群、被告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6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财产处分协议》中约定,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解放路X巷X号X号楼X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从离婚之日起,该房的按揭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某承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另支付被告车位费10万元。但到起诉前被告仍然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位于解放路X巷X号X号楼X室的过户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处分协议》有效;2、判令诉争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诉争房屋落至原告名下;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某辩称,我承认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但我告诉原告只能原告一个人住,我现在想给原告六十万,原告把房子给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以邓某名义购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X号X号楼X住房一套。2007年6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达成《离婚财产处分协议》:太原市解放路X号X号楼X住房归原告王某所有,并加盖民政局章。
    另查明,上述房屋总价457456元,被告邓某以房产证做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350000元,从2004年6月9日到2014年6月8日。该笔借款在原、被告离婚前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离婚后由原告王某偿还,现在银行贷款已经全部还清。2011年7月8日,原告王某出资100000元购买被告邓某银河苑地下车库21号车位。后原告王某多次与被告邓某协商将上述诉争的房屋过户至原告王某,无果,故原告于2014年8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处分协议》有效;2、判令诉争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诉争房屋落至原告名下;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陈述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时账单、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二、离婚协议书、离婚财产处分协议,证明原、被告自愿协议将解放北路X号X号楼X室住房归原告王某
    证据三、解放路X号X号楼X室房屋购房合同,证明被告于2004年以按揭方式取得。
    证据四、中国建设银行2004001号扣款协议、还款通知书,证明诉争房屋还款从双方离婚后从王某账户上扣款。
    证据五、购买协议、被告出具的收条,证明2011年7月8号被告把银河苑地下车库21号车位卖给原告王某。
    证据六、房权证并字第XX6200号房产证,证明所诉争的房屋在邓某的名下,现抵押在借款的银行,贷款已经还清,可以去贷款银行领取。诉争的房屋系系被告邓某完全所有的个人产权。
    被告邓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本案所涉的位于解放路X号X号楼X室的房屋系被告邓某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原告王某独自偿还贷款。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协议此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诉请双方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处分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被告对上述房屋的分割没有异议,此房屋现银行贷款已还清,房屋产权明晰,故原告诉请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财产处分协议》有效。
    二、位于太原市解放路X号X苑X号楼X室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6200号)归原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8163.3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霞丽
    人民陪审员  杜建荣
    人民陪审员  徐向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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