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653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1-23)
(2014)双桥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凤贤
委托代理人王士怀
被告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为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初啸
审 判 员 刘建贞
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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