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41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1-21)
(2015)双桥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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