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397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2-4)
(2014)双桥民初字第2397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智永肖
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
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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