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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路刑初字第108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台路刑初字第108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页风。2014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页风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苏、被告人吴页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以欠银行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摆地摊做生意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2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去赌场放“倒款”赚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3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吴页风以其母亲生癌症、后过世需要钱办葬礼的名义,于9月25日、9月26日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任某通过银行转入被告人吴页风农村信用社卡62×××00账户内共4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吴页风以和他人合伙开赌场赚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7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又以和嫂子一起开赌场赚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现金6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吴页风以让其嫂子回家养猪、盖猪圈、买小猪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1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其哥哥吴左发在宁波被打伤住院需要钱治疗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农村信用社卡62×××00账户内的3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与他人合资在富仕广场开店卖衣服赚钱的名义,于2月9日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7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后又于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去江西进货货款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7000元,该钱被用于其个人买衣服消费。
    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以其哥哥生癌症需要钱治疗的名义,于2月24日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3万元;后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又以其哥哥癌症复发做手术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4万元。该7万元均被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吴页风以家人问其借钱买挖土机赚钱的名义,于4月5日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5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吴页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其嫂子购买运泥巴车赚钱的名义,于同月13日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13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页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其儿子刘贵平在广东被传销人员控制需要赎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打入其银行卡内的3万元,该钱被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吴页风被被害人任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页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成某、陈某、驾生兰、吴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存取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事情经过、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页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页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页风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页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贺 根
    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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