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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路刑初字第955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11-4)



    (2014)台路刑初字第95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农民。2014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亚男、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至4月15日间,被告人沈某伙同杨杰(已判)、“三哥”(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卖芝桥东路668-12号开设动漫城游戏室,以摆放赌博机吸引赌博人员赌博的方式牟利。期间,该游戏室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杨杰的供述、证人王某、周某、余某、张某、刘某、石某、陶某、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微信记录、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仙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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