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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路刑初字第103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台路刑初字第103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绰号“总统”,农民。2014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佳、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7月份,管敏顺、“阿龙”、“山鸡”(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管敏顺家老屋基后面等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捺三明”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许小辉(已判决)等人立角,林如财(已判决)打图单,被告人黄某及许日荣、邵建兵(均已判)等人在赌场望风,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望风十多日,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管敏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邵家村等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捺三明”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许小辉、解金辉、朱冬初(均判决)等人立角,林如财、阮孟法(已判决)打图单,管康义(已判决)“倒筒”,被告人黄某与邵建兵、应再方(已判决)及管秉春(另案处理)等人望风。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望风半个多月,期间赌场非法获利4.50万余元。
    2013年5月至2013年5月底,管敏顺伙同陈国华(已判决)及胡仙明、朱仙敏(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和南岸村交界的养猪场旁及菜地等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捺三明”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许小辉、朱冬初等人立角,管康义“倒筒”,林如财、阮孟法打图单,被告人黄某与邵建兵、应再方、管秉春等人望风。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望风半个多月,期间赌场非法获利7.50万余元。
    2013年5月底至6月底,管敏顺伙同陈国华、胡仙明、朱仙敏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部队油库营房东侧树林中、永福村一区后面的杨梅树旁、永福村祠堂等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捺三明”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许小辉、朱冬初等人立角,林如财、阮孟法打图单,被告人黄某与邵建兵、应再方、管秉春等人望风。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望风半个多月,期间赌场非法获利7.50万余元。
    2013年6月至7月中旬,张桂荣(已判决)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祠堂等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捺三明”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许小辉、朱冬初等人立角,林如财、阮孟法等人打图单,被告人黄某与邵建兵、应再方、许日荣等人望风。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望风半个多月,期间赌场非法获利4.50万余元。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前往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许小辉、邵建兵、许日荣、林如财、应再方、朱冬初、胡仙明、陈国华、阮孟法、张桂荣、邵潜洋的供述、证人刘某、朱某的证言、同伙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目无法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秀敏
    人民陪审员  林彩珍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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