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196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3-12)
(2014)台黄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3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黄岩中心幼儿园附近时,撞到路边铁塔,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指令出动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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