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台黄刑初字第835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11-10)



    (2014)台黄刑初字第83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经某。2014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徐沁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经某及其辩护人徐沁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经某驾驶浙j×××××/j8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自江苏省江阴市开往浙江省温岭市,途中由于车胎爆炸,车辆以低于规定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驶至s28台金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13公里+900米处时,被陈爱行驾驶的浙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陈爱行、徐大匡、洪昌柳、何仙娥等四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经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某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另查明,2014年8月27日,浙j×××××/j8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蔡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四被害人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四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经开心、陈某、何某、徐某、洪某、蔡某甲、沈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视听资料—光盘,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低于规定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经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与四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经某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经某作为一个有十余年驾龄的驾驶员,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低于规定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后果比较严重,不适宜判处缓刑。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金富菊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