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台黄刑初字第836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11-10)



    (2014)台黄刑初字第83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海国。2004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海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梁海国在台州市黄岩区妇幼保健院产前检查室内,趁朱灵超排队就诊时,窃得朱灵超单肩包内的棕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90元,后在逃跑的途中被群众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海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朱灵超的陈述,证人汪某、黄某、陈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盗窃现场草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海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海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金富菊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