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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黄刑初字第794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11-18)



    (2014)台黄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案发前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协警。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案发前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协警。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高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0年10月10日起由黄岩保安公司派遣至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上班,日常工作为值班驾驶员及后勤工作人员。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1月17日起由黄岩保安公司派遣至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上班,日常工作为值班驾驶员及城区中队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3月5日,陶某、郑某、彭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兴东路49号开设了游戏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陶某等人为得到被告人何某、高某二人对于兴东路49号游戏厅的关照,邀请二被告人入股游戏厅,并给予被告人何某十分之二的股份,给予被告人高某十分之一的股份。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公安内网上发现黄岩区公安分局查处游戏厅的信息比较多,遂在值班室找被告人何某并告知其公安查处游戏厅的信息。二人商量后,由被告人何某打电话通知陶某,让其关掉游戏厅,以躲避公安的查处。
    2014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公安内网上发现黄岩区公安分局配合多城同创,打击黄赌毒行动的信息。被告人高某向被告人何某告知该行动信息,二人商量后,由被告人何某打电话通知陶某,让其关掉游戏厅,以躲避公安的查处。
    另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高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何某、高某先后被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郑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刑侦大队值班表,开设赌场罪犯判决书,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高某作为具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何某、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胡尚慧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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