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863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11-20)
(2014)台黄刑初字第86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六德,农民。2010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六德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六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六德在台州市黄岩区小商品市场公交车站点乘坐上902路黄岩开往椒江方向的公交车。当车开至台州客运西站公交站点时,被告人李六德趁乘客下车拥挤之际,窃走同车乘客沈某身上裤袋里价值人民币4140元的苹果5s手机一只。
另查明,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六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亲属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六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意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椒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六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六德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六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马可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季飞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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