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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椒刑初字第796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1-20)



    (2014)台椒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进祥,原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局长。2014年5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进祥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进祥、辩护人李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章进祥开始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下称椒江农林局)局长,主持局里的全面工作。期间,章进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具体如下:
    一、收受阮菊清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章进祥同学阮菊清(另案处理)为了求得章进祥将其侄女郏某某安排到椒江农林局工作,在章进祥办公室将事先存有15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台州银行储蓄卡送给章进祥,章进祥予以收受。之后,章进祥将郏某某安排到椒江农林局工作。2014年春节前,为了求得章进祥将郏某某安排到台州市椒江区畜禽养猪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阮菊清及其胞妹阮某一同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章进祥予以收受。
    二、收受柳崇富贿赂的犯罪事实
    柳崇富(另案处理)是台州市椒江富民养猪场法定代表人及台州市海滨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柳崇富在2008年开始通过椒江农林局向主管部门申请了多项补助资金,为感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申报、验收、拨款等方面的帮助和关照,柳崇富在领取补助款之后送钱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给被告人章进祥的情况如下:1、2011年6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台州市海滨标准化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的补助款。2011年年中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4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2、2012年2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生猪饲养自动喂料设备引进”项目的补助款。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3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3、2012年12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引进”项目的预付补助款。2012年年底或者2013年年初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4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4、2012年11月、2013年2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椒江富民养猪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款。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5、2013年4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菜篮子”工程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补助款。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6、2009年至2013年,柳崇富为感谢章进祥对其有关申报项目上的帮助和求得今后继续得到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等节日前,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面值1000元或者2000元的超市卡,章进祥均予以收受,合计收受9000元。7、2013年5月,椒江农林局对柳崇富的养殖场违规在饲料中添加原料药和人用药一事进行了查处。之后的一天,为了求得章进祥在该案处理上的帮忙,柳崇富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0000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2014年5月14日,侦查人员传唤被告人章进祥到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进祥章进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2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进祥辩解同学阮菊清的15万元是借款,且是自己主动向侦查人员讲的;自己没有受贿,在侦查期间的交代是被侦查人员提示、诱供、威胁下所作,自己身体不好,难以承受,害怕被异地羁押、被夜审,为证实自己遭受提示、诱供,在庭前向辩护人诉说其中6月1日上午9点左右那份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能证明自己先交代3万元,待到上洗手间时,侦查人员用手势示意,随后交代的5万元;交代收受柳崇富多次贿赂是在侦查人员拿来柳崇富申报项目清单,自己针对柳崇富获得补助款的10%供述了受贿的金额。
    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宣告被告人章进祥收受阮菊清2千元、收受柳崇富9千元超市卡据此定罪为妥。理由是:1.被告人有向同学阮菊清借钱的需要和理由,写有欠条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存在有还款能力而不归还的现象,被告人只收受了阮菊清2千元超市卡;2.关于收受柳崇富的贿赂,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受指供、诱供、威胁,行贿人柳崇富的证言系在疲劳审讯和诱供的情况下取得,二人的笔录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公诉人应当出示行贿人柳崇富的全部笔录,以核对柳崇富是否被疲劳审讯、侦查人员的讯问是否符合每次不超过12小时、每天累计不超过16小时的办案工作规范,否则,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3.柳崇富的行贿金额没有款项来源的书面证据;4.被告人在到案前已退还柳崇富所送的9千元超市卡,在计算追缴违法所得金额时应予以扣除;5.被告人不是主动索贿,是被动受贿,在主观恶性上相对主动索贿小,量刑上应有所区别;6.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检举多起他人犯罪线索。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章进祥开始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下称椒江农林局)局长,主持局里的全面工作。期间,章进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具体如下:
    一、收受阮菊清贿赂事实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章进祥的同学阮菊清(另案处理)为了求得章进祥将其外甥女郏某某安排到椒江农林局工作,在章进祥办公室将事先存有1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台州银行储蓄卡送给章进祥,章进祥予以收受。之后,章进祥将郏某某安排到椒江农林局工作。2014年春节前,为了求得章进祥将郏某某安排到台州市椒江区畜禽养猪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阮菊清及其胞妹阮某一同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价值2千元的购物卡,章进祥予以收受。
    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章进祥得知上级要审计,将该15万元退还给行贿人阮菊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贿人阮菊清供述,五六年前,我为了得到椒江农林局局长给我妹阮某的女儿郏某某、郏晋石安排进椒江农林局工作上的关照、帮忙,和郏某某、郏晋石一起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他2张银行卡共计30万元人民币,他答应了,并收下2张卡,但同时说姐妹俩安排同一个单位不好,他想办法把其中一个安排到其他单位去,几个月后的一天,章进祥把其中一张还给我,另一张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收下,并坚持要写下借条,且声明借条就放我这里,后来,郏某某被安排在农林局当了打字员,2013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我和妹阮某一起把借条送到章进祥办公室还他,并把郏某某准备的超市卡送给章进祥,章收下,此后,章进祥又补写了一张借条,其实这借条就是一张废纸,钱就是送给他的,但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章进祥把这15万元还给了我,此前,大概四月份左右,他写过多张借条并进行更换,有用圆珠笔写的,有写借期三年还特地写上利息的,我觉得有点异常,因为没有过几天又把15万元钱还给了我,我猜不出他在搞什么名堂。我与章进祥虽然是初中同班同学,但没有任何经济和人情往来。
    2.证人阮某证言,称听姐阮菊清讲女儿郏某某在椒江农林局上班,是郏国根知道她和局长章进祥是同学,让她找章进祥帮忙安排进去的,郏国根拿出15万元叫阮菊清送给章进祥,章把郏某某安排到他局里先做临时工,说正式工暂时安排不了,后来章进祥给阮菊清写了张借条,借条在阮菊清那保管了好几年,阮菊清怕丢了,把借条给了郏某某,大概2014年过年前,郏某某抱怨在农林局那么多年还是临时工,借条放她那里也没有意思,章进祥钱收去是不会还的,还不如把借条送还给章进祥,让他好放心,免得他惦记着借条,不会用心帮她安排工作,之后,我和阮菊清一起到章进祥办公室,想让章进祥把郏某某安排到畜牧公司去,章称有数,阮菊清边把那张写有15万元的借条还给章边说这借条也没有什么用还给你好了,章推了一下收回借条,临走时,我把超市卡送给章进祥,上半年章进祥当着我的面重新给阮菊清写了张借条,写着欠阮菊清15万元,没有写何时还也没写利息,不久,章进祥又约阮菊清,这次我没在场,阮菊清回来跟我说章进祥用水笔重新写了张借条,说之前是圆珠笔写的不行,新打的借条写上2017年还,利息按银行利算,我说不晓得章进祥干什么装来装去,没几天,章进祥把15万元还给了阮菊清。
    3、证人郏某某的证言,称2009年时,一次听姨阮菊清说她和椒江农林局的章进祥局长是同学关系,帮我安排个正式工做做,后来姨跟章进祥进行了联系,章的意思是临时工可以,正式工不行,考虑到妹妹郏晋石也快毕业,想让章一起解决,我自己出15万,让父亲郏国根也出15万元送给章进祥,后来,我和姨一起,妹妹一起与否记不清了,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他2张30万元的银行卡,隔了二三个月,章进祥把其中一张银行卡还给我姨,另一张收下,听姨说章退卡后,又打了张借条,我也被安排到农林局当了打字员,一段时间后,我在姨面前发牢骚不想干临时工,2013年初章把我调到农经总站,但还是临时工,2014年春节前,我准备了3张共价值3千元的超市卡给我母亲阮某让她和我姨一起把卡和之前的15万元借条送给章进祥,5月份,章进祥把15万元退还。
    4、被告人章进祥先于行贿人阮菊清在侦查期间交代了此节事实,此后多次交代均与上述行贿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吻,并称收阮菊清15万元钱,是怕阮菊清不放心安排工作的事,2014年5月8日前后把15万元还给阮菊清,一是考虑审计风声很大,怕受牵连,二是郏某某的工作基本已定,虽然还钱时郏某某还是临时工,但只差局班子开会确定安排她进畜牧公司当正式工了。被告人章进祥当庭承认收受阮菊清2千元超市卡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章进祥在庭审中就该节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章进祥收受阮菊清15万元,有上述被告人章进祥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结合当庭辩解,与行贿人阮菊清的供述、证人阮某、郏某某的证言相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章进祥所谓的借款只是受贿的一个幌子,从他收受时间、借条产生至还款情形,足以反映出章进祥对安排一个临时工收受巨款的担心和惧怕,故对被告人章进祥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收受柳崇富贿赂的事实
    柳崇富(另案处理)是台州市椒江富民养猪场法定代表人和台州市海滨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2008年开始,通过椒江农林局向主管部门申请了多项补助资金,其中多个项目采取虚报投资额、虚假申报、开具假发票、重复申报、申报后项目未实施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为感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申报、实施、验收、拨款等过程中的帮助和关照,柳崇富在领取补助款后贿赂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贿赂被告人章进祥的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台州市海滨标准化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的补助款50万元。2011年年中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4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2、2012年2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生猪饲养自动喂料设备引进”项目的补助款30万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3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3、2012年11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引进”项目的预付补助款20万元(因该项目未实施,加上椒江农林局被审计,柳崇富于2014年4月18日将预领的20万元补助款退还椒江农林局)。2013年年初前后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4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4、2012年11月、2013年2月,柳崇富先后从椒江农林局领取“椒江富民养猪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款35万元、24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5、2013年4月,柳崇富从椒江农林局领取“菜篮子”工程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补助款50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在该项目中的帮助,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6、2009年至2013年,柳崇富为感谢被告人章进祥对其有关申报项目上的帮助和求得今后继续得到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等节日前,到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面值1千元或者2千元的超市卡,章进祥均予以收受,合计收受9千元。
    7、2013年5月,椒江农林局根据群众反映对柳崇富的养殖场违规在饲料中添加原料药和人用药两案进行了查处。之后的一天,为了求得被告人章进祥在该案处理上的帮助,柳崇富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章进祥人民币5万元,章进祥予以收受。
    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章进祥因得知上级要审计,将上述9千元超市卡退还给行贿人柳崇富。
    2014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从椒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正在接受谈话的被告人章进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贿人柳崇富的供述,证实其与椒江农林局章进祥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1)2011年下半年,我申报的台州海滨标准化生态养猪场项目政府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到位之后,我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章进祥收下了。送钱的原因是这个项目当时符合条件的养猪场不止我一家,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农林局是不会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养猪场都申报,作为局长的章进祥对这事有决定权,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章进祥的关照,这个项目我们养猪场是报不上去的,也就是说是拿不到补助款的,平常章进祥会把一些对养猪场有好处的政策、信息及时告诉我;(2)2012年上半年,我申报的生猪饲料自动化喂料设备引进项目政府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到位后,我在章进祥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章进祥收下;(3)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上半年,我申报的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项目政府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中的20万元到位后,我在章进祥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章进祥收下,主要是感谢章进祥在这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一事上对我的关照,没有他的关照我们养猪场是争取不到这项目,另外感谢章进祥破例把补助资金预付给我,按规定只有等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后,才能拿到补助款的,我送他钱是希望他能帮我更换一个项目,不要收回这笔钱;(4)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上半年,我申报的沼气综合利用项目,申请财政补助59万元到位后,我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章收下;(5)2013年上半年,我申报的“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政府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到位后,我在椒江区农林局局长办公室,送给了章进祥人民币5万元,章进祥收下。当时章进祥说“这个是不能搞的”;(6)2013年三四月份一个下午,因在饲料中添加原料药被人举报,椒江农林局来了好几车执法人员检查,我打电话给章进祥问他怎么办,章让我先把原料药转移掉,但检查人员太多,我无法转移,原料药全部被扣,第二天我和妻子祝某去农林局做完笔录后到章进祥办公室求他帮忙,章说你们上次犯了一次这次又犯,让我们先回去,他有数了,后来听说农林局把原料药送交公安,说我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刑事处罚,我又去找章进祥,章说他们只是原料药送公安,案件还没有移过去,为了得到章进祥帮忙,不要移送刑事处理,我在章进祥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章进祥收下;(7)自从章进祥调到农林局当局长开始,我每年的春节前、中秋前都会拜访章进祥,每次送他超市卡2千元,一直持续到案发前。
    2、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8月自己与丈夫柳崇富开始养猪,并注册了台州市椒江富民养猪场,2009年4月,为了可以享受政策、获得政府补贴,在养猪场挂牌成立了台州市海滨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实为同班人马两块牌子。申报过多个项目补助金,期间由柳崇富出面多次给椒江农林局的章进祥、陈夏林、陈武国送钱,这钱来自卖猪所得或从银行取来。
    3、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文件,台州市滨海生猪规模养殖场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预算单位资金拨付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明台州市滨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台州市滨海标准化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在2009年11月开始顶替台州市椒江畜牧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扩建项目开始申报,2011年12月被验收,2011年6月领取补助款50万元。其中章进祥是该项目的管理责任人,补助款的下发有章进祥的签字“同意支付”。
    4、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文件,台州市财政局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等,证明台州市滨海生猪养猪专业合作社《生猪饲养自动喂料设备引进》项目在2010年11月15日开始申报,2012年2月领取补助款30万元。其中农林局和财政局向市局申报文件是章进祥签发,补助款的下发有章进祥的签字“同意支付”。
    5、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文件,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农业局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证明《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引进》项目在2011年9月申报,2011年12月获准。2012年11月,滨海合作社从农林局领取20万元。2014年4月18日将20万元退回到椒江农林局。其中椒江农林局和财政局向市局申报文件是章进祥签发,预付20万元给滨海合作社的收据上有章进祥签字。
    6、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文件,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林业局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文件,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椒江富民养猪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在2008年12月开始申报,2012年11月领取补助款35万元,2013年2月领取补助款24万元。其中章进祥在同意支付款项时有签字。
    7、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通知,“菜篮子”工程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初验意见,文件,拨款凭证,收款收据,证明海滨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在2012年8月申报,2013年4月领取补助款50万元,章进祥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有签字。
    8、银行对账单,证明海滨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账户记录了上述5个项目领取补助款的情况,以及20万元退回的情况。
    9、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文件、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的通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以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进祥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任职的情况。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涉案养猪场的工商登记情况。
    11、到案经过,证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从椒江区纪委将被告人章进祥传唤到案。
    12、被告人章进祥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柳崇富上列贿赂事实。当庭仅承认收受超市卡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间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章进祥对收受柳崇富贿赂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章进祥及其辩护人所辩缺乏任何事实和依据,理由是:1.被告人称自己受到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甚至威胁,而且针对此辩提出自己在6月1日上午9点左右那份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开庭前,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观看了该录音录像,被告人在整个审讯过程就讲到收受5万元,没有如被告人所称的自己先交代3万元,在洗手间被侦查人员用手势示意诱逼供下,回审讯室才交代收受5万元的情形;2.被告人患有心脏疾病事实,但在审讯期间身体一直比较健康,没有证据证明其身体出现无法应对审讯的情况,且每份笔录都经过被告人章进祥签名按印并署有“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相符”字样,侦查期间供述的真实性值得肯定,侦查人员没有违反法定时限、方式,不存在隐性刑讯逼供的情况,被告人虽然出现过反复,但均被其合理说明并进行适时的反思予以稳固,尤其是对自己如何违规帮助柳崇富,帮助柳崇富节约了近20万元的环评费用,在柳崇富养猪场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已涉嫌刑事犯罪时,自己努力争取案件只作行政处罚不作犯罪处理,把案件查处时间从三个月延长至一年,目的便于上级部门能有足够的时间为就低作出行政处罚批示,作了详细的供述,该详细程度除了章进祥自己,业内业外很难知晓,进一步说明章进祥的供述真实合理;3.行贿人柳崇富夫妻的证言都讲到行贿款项来源于卖猪所得,妻祝某进一步称有银行取得,证言之间并不矛盾,柳崇富夫妻经营养猪场20余年,从4头猪开始到案发时的规模,其钱款不管是卖猪所得还是银行取得,以万元往来,是正常也是肯定的;4.本案行贿人柳崇富涉嫌行贿多人,针对章进祥仅是多个行贿对象其中之一,侦查机关针对行贿对象的不同分别形成笔录,与本案被告人章进祥无关的笔录未一并附卷符合证明提供的要求,无关笔录审讯时间短至10来分钟,一天之内作出多份笔录纯属正常,没有疲劳审讯情形,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畴。故对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进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10余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2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进祥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数额为4220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辩护人辩称章进祥在到案前已退还柳崇富所送的9千元超市卡,在计算追缴违法所得金额时应予以扣除;章进祥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检举多起他人犯罪线索;章进祥不是主动索贿,是被动受贿,在主观恶性相对主动索贿小,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审理认为,被告人章进祥归案后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的内容不是他人已检举,就是属于工作中发现并掌握,且大部分属于工作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对于职务活动中掌握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依法不构成立功,故对辩护人以此作为立功线索要求查证的建议不予采纳,其他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章进祥身为局长,本应在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其在职务活动中未处理却在犯罪后为争取立功而检举揭发,有渎职之嫌。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进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止。没收的财产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章进祥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陶明华
    人民陪审员  周赵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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