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刑初字第938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1-21)
(2014)台椒刑初字第93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郭某在其支付房费的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银河星商务宾馆401房内,容留黄某、向阳、乔某吸食毒品“冰毒”。
同月12日晚,被告人郭某在其支付房费的椒江区中山西路银河星商务宾馆401房内,容留黄某、乔某、陈某、刘俊、向阳吸食毒品“冰毒”。
同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在其支付房费的椒江区中山西路银河星商务宾馆401房内,容留黄某、乔某、陈某、刘俊、向阳、潘某吸食毒品“冰毒”。
同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其支付房费的椒江区中山西路银河星商务宾馆401房内,容留乔某、向阳、潘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向阳、黄某、乔某、陈某、潘某、徐某、叶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椒江银河星宾馆账单,银河星商务宾馆401房间的收退款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19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项 瑛
人民陪审员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管敏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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