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刑初字第914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1-13)
(2014)台椒刑初字第91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2009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4)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13时29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j.u385h的轻型货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椒金线优良村路段时,与盛某驾驶的牌号为浙j×××××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秦某下车被盛某控制并报警,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带至台州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9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证人柳某、盛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有犯罪前科,且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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