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刑初字第1016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1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鸣荣,农民。2014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鸣荣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被告人阮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1时15分许,被告人阮鸣荣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老年公园前路段时,碰撞了罗某驾驶的浙j×××××轿车,致使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阮鸣荣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检测,阮鸣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证人邱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指令出动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鸣荣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鸣荣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鸣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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