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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24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22)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2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义福,农民。2006年5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3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义福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陈常、被告人谢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1日晚,被告人谢义福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界牌小区世纪华联超市旁边的树下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约1.2克)贩卖给孙某。2、2014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谢义福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紫金城附近的垃圾桶边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经鉴定毒品净重1.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孙某。谢义福离开至台州学院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账户明细、建设银行存款凭证、通话某、诺基亚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义福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先后2次予以贩卖,计2.7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义福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多次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还曾先后2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涉毒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义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谢义福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
    判处的罚金和追缴的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汪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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