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0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牌号为浙j×××××的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村牌前道路时,因操作不当,碰撞了在车前指挥该车行驶的兄弟郑明法,致使郑明法受伤经台州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7日死亡,郑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操作不当,误踩油门,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与死者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郑某共赔付给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令出动单、驾驶证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证明、证人叶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误踩油门,致1人死亡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郑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