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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台椒刑初字第3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25)



    (2015)台椒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华府,农民。2007年11月30日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钟年、潘灵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府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崔华府及其辩护人李钟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至8月底,被告人崔华府伙同崔华鲁、杨亦升、杨才得(另案处理)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崔华凤(另案处理)的棋牌室开设赌场,股份崔华府占1.5股,以“纳六名”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抽头获利,纠集舒见福、蔡时龙、李毅斌、崔华祥(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每日100元,赌场开设共45日,非法获利45000元,其中,崔华府得6700元。
    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崔华府伙同崔华鲁、杨才得和崔宗琴(另案处理)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崔华凤的棋牌室开设赌场,股份崔华府占2股,以“纳六名”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抽头获利,纠集舒见福、蔡时龙、李毅斌、崔华祥为赌场望风,每日100元,赌场开设共6天,非法获利6000元,崔华府得1200元。
    同年9月底至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崔华府伙同崔士满(另案处理)、崔华鲁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崔华凤的棋牌室开设赌场,股份崔华府占2股,以“纳六名”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抽头获利,并纠集舒见福、蔡时龙、李毅斌、崔华祥为赌场望风,每日100元。期间,非法获利10000元,崔华府得2000元。
    同年10月初至10月10日,被告人崔华府伙同崔华鲁和崔华林、周昌妹、崔伟兵(均另案处理)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内空地开设赌场,股份崔华府占1股,以“纳六名”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抽头获利,纠集舒见福、蔡时龙、李毅斌、崔华祥为赌场望风,每日100元,期间,非法获利10000元,崔华府得1000元。
    同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崔华府伙同杨才得、崔华凤和崔宗琴(另案处理)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崔华凤的棋牌室开设赌场,股份崔华府占3.5股,以“纳六名”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抽头获利,非法获利10000元,其中,崔华府得3500元。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崔华府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华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崔华鲁、杨亦升、杨才得、崔宗琴、周昌妹、崔华凤、崔士满、崔华林、崔华祥、蔡时龙、舒见福、李毅斌等人的供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华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8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崔华府犯罪数额50000元以上,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被告人崔华府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崔华府认罪态度好,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华府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华府自愿认罪,数罪中属同类罪,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3)台临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崔华府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崔华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七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方匡能
    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
    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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