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台椒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用华,农民。1997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8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6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用华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卢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卢用华伙同王芳等人(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前村棋牌室及附近民房里开设赌场,招揽冯某、施某等赌徒以“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召集许修海、卢吕平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赌场开设期间,卢用华向庄家抽头获利15000余元。
2014年9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卢用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许修海、卢吕平的供述,证人冯某、施某、戴某、单某、舒某、吴某、高某、林某、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用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计人民币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用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且有赌博前科,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用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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