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71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台椒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浙j×××××垃圾运输车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太和垃圾中转站倒车时,因其疏忽大意将陈树文撞倒致其严重受伤。陈树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李某叫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过失碾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已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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