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民初字第2989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台椒民初字第2989号
原告:应某。
委托代理人:陈雅。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应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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