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嘉平刑初字第890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1-3)



    (2014)嘉平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2月,被告人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00×××79),后通过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截止2014年8月28日其欠款总计本金24993.27元,期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进行多次催付,被告人屠某拒不还款。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办卡资料、贷记卡交易流水查询、催收清单、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4993.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登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琳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