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1086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2-26)
(2014)嘉平刑初字第1086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经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使用“teenieweenie”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服装面辅料和标牌,委托沈玉荣(另案处理)帮其加工生产假冒“teenieweenie”商标的女式羽绒服350件。后被告人徐某将该批羽绒服以每件400元至468元的价格在其名为“啊狸ali10”、“猫猫maoni”的淘宝网店内予以销售完毕,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同伙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委托书、证明、产品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并具有悔罪意识,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利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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