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115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嘉平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个体淘宝网店业主。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乐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在未经“roem”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服装面辅料下单给马春林生产“roem”品牌连衣裙白色欧根纱蕾丝款200余件;在未经“roem”、“prich”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服装面辅料下单给柳雪芳生产“roem”品牌短裤米黄色修身款300余件,“prich”品牌连衣裙50余件。后被告人冯某通过注册的淘宝“冯先生专注服饰”、“吴小姐专注服饰”两个网店销售假冒的“roem”、“prich”服装,“roem”连衣裙白色欧根纱蕾丝款售价148元,销售件数200件,“prich”连衣裙款售价380元,销售件数50件,“roem”短裤米黄色修身款售价从158元至178元不等,销售件数300件,总非法经营数额达9.6万余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扣押假冒roem品牌服装袋139个。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许可合同、投诉书、网上销售记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9.6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roem品牌服装袋139个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冯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登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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