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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温泰刑初字第77号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4-4-10)



    (2014)温泰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被告人葛某与李满连、熊生、熊圣生、熊圣英(均已判刑)等人购入4000多张光碟到江山、上饶、龙泉等地贩卖。同年4月22日至4月24日,被告人葛某与李满连、熊生、熊圣生、熊圣英到泰顺县罗阳镇贩卖光碟。2013年4月24日下午,该五人在泰顺县罗阳镇金桥宾馆被查获扣押疑似盗版光碟3286张。经浙江省出版物鉴定站温州分站鉴定,被查获的光碟均为非法音像制品。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已售出光碟200余张,尚有1248张未售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浙江省出版物鉴定书;到案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葛某及同案人员熊生、熊圣生、李满连、熊圣英的供述;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葛某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从被告人葛某处扣押的光碟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光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季龙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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