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洞刑初字第95号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2014-8-8)
(2014)温洞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平心。因赌博于2014年2月19日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上乾。
辩护人陈以明。
被告人潘财官。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4)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平心、潘财官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乐锋
代理审判员 梁 颉
人民陪审员 褚金凤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倪琼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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