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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温洞刑初字第95号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2014-8-8)



    (2014)温洞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平心。因赌博于2014年2月19日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上乾。
    辩护人陈以明。
    被告人潘财官。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4)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平心、潘财官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乐锋
    代理审判员  梁 颉
    人民陪审员  褚金凤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倪琼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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