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1842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12-1)
(2014)甬慈刑初字第18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范某从上家徐某腾(另案处理)处获取赌球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张某、杨某、韩某、许某、卢某、车某等人的世界杯赌球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期间,被告人范某累计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车某、许某、韩某、卢某、徐某丽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范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益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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