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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徐行初字第22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11-27)



    (2013)徐行初字第227号

    原告顾x,男,194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

    原告顾xx(顾x之姐),194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

    委托代理人顾x,身份事项如上。

    原告吴xx(顾x之姐夫),1943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顾x,身份事项如上。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x路xxx号。

    负责人郭x,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工作。

    原告顾x、顾xx、吴xx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x暨原告顾xx、吴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徐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以来顾x家中屡遭不法侵害和盗窃,该行为均与xx街道市政科负责人蔡x有关。2011年5月4日,经事先约定顾x由顾xx、吴xx(顾x姐姐、姐夫)陪同到街道会见蔡x,蔡x说顾x打电话到她家骚扰,未等顾x申辩完,即遭到多名街道人员殴打,吴xx当即报警,原告均被打伤并进行验伤。2011年12月23日,派出所民警要顾x将医疗费写个1500元收据,作为一次性解决。顾x写好后,民警陈xx亲笔划掉了“被殴打”的字句,把“赔偿”改为“调解”,最后把“调解”也划掉,为此原告拒绝接受。之后原告多次信访要求查处,但仍然不能依法查办。2013年8月16日,三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殴打三人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殴打三原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查处。

    被告辩称,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被告现通过街道正在协调当中,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事。

    原告出示了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经质证,被告表示要回去查询一下是否收到了该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8月16日,原告顾x、顾xx、吴xx以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对于2011年5月4日在xx街道殴打三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查处。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

    本院认为,被告xx路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去信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殴打三原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查处,而被告至今未予答复。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顾x、顾xx、吴xx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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