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36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1-4)
(2013)黄浦行初字第363号
原告朱济民(兼第三人崔惠香、朱正豪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朱济刚(兼第三人商安、朱正杰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本市。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彭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邱文,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炯(兼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第三人崔惠香,女,汉族,住所地本市。
第三人朱正豪,男,汉族,住所地本市。
第三人商安,女,汉族,住所地本市。
第三人朱正杰,男,汉族,住所地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济民、朱济刚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济民、朱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济民、朱济刚负担。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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