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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2-18)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祥。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主要行政负责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马赛。
    委托代理人王子厚。
    上诉人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飞力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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