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0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9-2)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华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诉人任华生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华生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华生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任华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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