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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8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2014-6-19)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8号


    原告余某甲,男,生于1935年1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秦某,女,生于1935年12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龚春江,梁平县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乙,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秦某诉被告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秦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甲、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甲、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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