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30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2014-6-16)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30号
原告罗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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