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420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2012-7-10)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420号
原告郑某,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甲,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伟,被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4日在梁平县复平乡乡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搞好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2013年4月26日向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该判决书。现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在六个月内又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郑某对被告唐某甲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对被告唐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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