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775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2012-7-21)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775号
原告曾某,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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