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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081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2012-7-24)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081号


    原告曹某,女,生于1941年1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邓某,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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