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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2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4-6-13)



    (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12号的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经秦某秀(已判刑)介绍,加入所谓“美国稀土有限公司”设立的“美国稀土投资”(网站)组织成为会员。该组织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和书面宣传等方式,谎称美国稀土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唯一稀土战略物质储备中心,有军方背景,美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稀土交易中心,全球唯一针对全世界投资者开放的稀土交易平台等。该组织规定加入该组织必须至少以660元购买1手虚拟电子货币在网上注册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可以加单升级,一个会员最多只能购买100手;每个会员以一定比例享受每周分红,但收回成本后每月发展一人加入该组织或本人加单升级才能继续享受分红;该组织根据投入大小及发展会员多少设立了从普通会员、报单中心、区域经理从低到高不同级别,不同级别可以根据发展人员多少获得销售佣金、团队管理佣金、报单佣金、区域经理等奖励,以此引诱参加者发展更多人员加入该组织。

    被告人覃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又发展了唐某玲(已判刑)、唐某珍、张某某、刘某碧等人加入该组织,并与秦某秀等人租赁沙坪坝区小龙坎雾都大厦唱响迪KTV一房间、小龙坎新街某号等地为据点,以播放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人员加入,通过发展下线从中牟利。其中,唐某玲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3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芳、唐某珍、张某某、秦某秀、李某钰、陈某安、唐某亨、唐某玲、方某某、杨某萍、王某、陈某兰、陈某秀、刘某碧、周某珍、郑某萍、范某强、汪某青、周某云、杨某亚、钟某湘、陶某某、蹇某某、罗某某、王某兰、苟某某、旷某某、尚某某、刘某成、陈某、邵某英、钟某利、赵某碧、邵某珍、刘某梅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到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456号、(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0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组织、领导以“稀土投资”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淇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恩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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