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1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5-22)
(2014)闵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钟真培。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刘惠伦。
委托代理人冯兵。
原告钟真培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真培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真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真培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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