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刑初字第00099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4-4-2)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双刑初字第0009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凌源市。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字(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伟容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自己仅出生四天的儿子患有多种疾病,无钱治疗,便将其遗弃在朝阳市双塔区青年公园内。当日7时26分,市区居民于某某发现被遗弃的婴儿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婴儿送往朝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9时45分,婴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其辩解称,孩子早产出生后,因患有多种疾病,三天内已花掉6500余元医疗费,现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再支付医疗费用,迫于无奈,才将孩子遗弃在公园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带着其怀孕近七个半月的妻子韩某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保胎治疗。同年11月3日5时,韩某在该医院妇产科产下一名体重1.8㎏的男婴,男婴出生后,经医院诊断为:早产儿、肠梗阻、胆管扩张、先天性消化道畸形、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型脑病、心肌损害、粒细胞缺乏、低体重儿、新生儿肺炎。当日5时44分,该男婴转入儿科治疗。11月6日3时36分,患儿在心电监护,辐射台保温,低流量吸氧下,被告人拒绝继续治疗。当日7时许,被告人将男婴用棉被包裹后遗弃在朝阳市双塔区青年公园内。当日7时26分,市区居民于某某发现被遗弃的男婴后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男婴送往朝阳市中心医院儿科进行救治。当日9时45分,男婴因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于某某、陈某、王某的陈述;男婴病案及病程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妻生产的男婴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被告人却因男婴早产患有多种疾病而拒绝抚养,并将男婴遗弃,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邱春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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