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387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5-22)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黄刑初字第38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06年10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998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2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杨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麻车头村废旧老屋、五尖山村老爷庙等地开设“六命”形式的赌博场头7日,招引王某、牟某、张某等人参与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17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牟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黄公(治)行决字(2013)第10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1998)黄刑初字第96号、(2012)台黄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杨某曾分别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现均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刘世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金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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