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375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5-2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黄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2003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9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16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吴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西路普利司通轮胎店门口,采用拉门的方式打开丁永刚的轿车车门,窃得车内储物箱内硬币七十余元。
2、2013年6月27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吴某来到黄岩区东城街道沁心堂药店门口,采用拉门的方式打开林贤国的车门,窃得车内储物箱内的硬币二十余元。
3、2013年8月4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吴某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江新村25幢楼下,采用拉门的方式打开王学敏的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硬币十余元。
4、2013年8月5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吴某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横街三区29幢1单元楼下,采用拉门的方式打开蒋伟平的轿车车门,窃得副驾驶座储物箱内的皮夹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2013年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西路缘楼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丁永刚、林贤国、王学敏、蒋伟平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后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马可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季飞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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