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8号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2-17)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黄某从一名中年妇女处购得面额为50元的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手撕发票33本(每本50份),共1650份。在购买时,被告人黄某明知该发票为假发票。之后,被告人黄某将该发票全部加盖开发区老厨房饮食馆公章,并陆续将其中6本交由餐馆收银台使用,另外27本则存放于自己位于餐馆二楼办公室的柜子里。
2013年7月8日11时30分,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民警依法对该餐馆进行搜查,从二楼被告人黄某的办公室搜出疑似伪造的发票27本(每本50份),从餐馆收银台搜出176份,共计1526份,并当场传唤被告人黄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经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该1526份发票均系假发票。
经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社区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手撕发票1526份等物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毛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黄地税票鉴字(2013)014号发票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伪造的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手撕发票一千五百二十六份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 京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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