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48号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3-26)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48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邵某窜至下陆区住户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撬开房门入室,从床头柜内一黑色笔记本中到盗走人民币8600元,以及黄鹤楼香烟4包。
被告人邵某于2013年12月1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指纹鉴定;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洋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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